一、房子贷款需要担保人,有风险么
作为他人的担保方,无疑是涉及到诸多风险的。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需在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范围之内,严格承担起保证责任。一旦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那么,担保人就理应在其保证责任的约束之下,勇敢地站出来,代替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就保证方式而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来说,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立刻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是需要等到主合同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裁决之后,确认债务人在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才能进一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我们常说的普通保证人,他们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
最后,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多个方面。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话,则应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证担保的范围。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应该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子贷款没还完有房产证吗
在未能彻底缴清所有贷款前,借款人并不能获得房产证,然而,房屋产权的他项权证却必须留存在银行保管中作为抵押物。当前的普遍做法是,银行将在房产证发放后,立即携带该房产证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房产证内页的《设定他项权利》一栏中加盖抵押登记印章,最终才能将房产证的原件交还给贷款申请人。当然,这其中的具体操作步骤需依照各家银行的规定而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身为确保法律环节规范执行的支持者,您所面临的风险是多元且复杂的当债务人无法按规定履行应尽职责时,作为保荐人的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承担起偿还债务以及提供赔偿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一般的保荐人享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先诉抗辩权然而,连带责任的保荐人并没有这样的特权保证担保的覆盖面涵盖了主要的贸易贷款、利息、违约金等等,如果有特殊的约定,这些条款将被视为优先考虑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保荐人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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