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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制度,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的资产来承担,股东在进行股份转让时,公司所面临的债权和债务并不随之转移,仍须由原公司承担。作为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公司享有专属的法人财产权利,并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起对公司债务的清偿义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遵照我国现行的相关律法规定,涉及司法诉讼的单位将法定代表人进行更换并不足以影响原有诉讼的继续进行。就以公司为例,即使公司对某项债务存在涉诉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也同样不影响该案件的正常审理过程。反观针对个人的债务纠纷,倘若该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此人此刻与原有的债务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因此并不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公司所引发的负债责任应当由该公司自有资本进行消化处理而在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过程中,公司所背负的债权及债务则并不随之转移作为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公司享有专属于自己的法人财产权益,并且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上限,承担起偿还公司债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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