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擾亂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健康等多种性质恶劣之强姦重罪,其中止行为并不具备缓刑资格。原因在于严重违反道德伦理与司法法规之强奸行为,法律对其惩罚最为严厉,最低量刑也需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并不符合缓刑之法定条件。所谓犯罪中止,乃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身努力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传唤过后即刻释放当事人并不意味着本案便已告一段落,这其中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传唤之后,应对涉案相关人员展开深入调查询问。由于情况尚未查明且未采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因此当事人在24小时之内得以恢复自由身,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无事发生。因为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并未宣告终结。拘传则适用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对于已经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讯时,则可随时进行,无需拘传。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2.倘若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他们仍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甚至逮捕。当传唤期限届满之时,若未能做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则应立即终止传唤。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无需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强奸重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中止行为往往难以获得缓刑的资格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与道德规范,还触犯了相关的司法条款且因其具有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巨大伤害,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相当大,最低量刑标准通常设定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行为人出于自身意志而主动放弃或者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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