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话录音能做为法律证据吗
通话录音具有被视为法律证据的资格。通话录音乃证据类型中之视听资料的代表,然而其获取过程务必合法合规,且录音内容需清晰明确地直接反映待证事实。
此外,该录音还须同其它证据共同构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方有可能作为判断事实真相的有效依据。若通话录音符合合法性、客观性以及相关性的原则,便可在法律层面起到证据作用。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吗
电话录音这一形式在诉讼过程中亦可作为可靠的证据来源,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既未严重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例如,违反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及遵循的道德规范,侵犯个人隐私等),也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例如,未经授权擅自在他人居所内安装窃听设备进行窃听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话录音可以被视为合法的法律证据,然而,其必须经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其中所含的内容能够明确地反映出需要证实的事实除此之外,该电话录音还需要与其他的证据进行相互佐证,从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可能将其作为判断实际情况的主要依据如果电话录音能够满足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的基本要求,那么在法律上它就完全有资格成为一项具有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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