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收公告具体内容有哪些
关于土地征收公告,应明确以下事项:
(1)负责授权并发布此公告的机构名称及其发布此公告的公文编号及发布日期;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类型与占地面积等具体信息;
(3)征地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以及针对农民的安置方案和途径;
(4)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具体时限、地点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征收商铺赔偿多少钱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向您提供以下关于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项的通知和建议:
1.对于4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我们将按照每户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搬迁费用补偿;若住宅房屋大于40平方米,则每增加20平方米,额外支付100元作为补偿。
2.在遵守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条件下,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我们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城区范围以内)或者每月每平方米6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3.如果房屋附属于未经注册记录的建筑或者缺乏合法性认定的建筑物,或者这种临时性的建筑已经超过了法定批准期限,那么我们将根据其修建年份分别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具体金额为每平方米残值300元。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土地征收公示的重要条款提示如下必须明确征收公告的发布部门以及公文的具体编号,同时公示布告的发布时间也务必详实严谨在公告中应详细描述被征收的土地在所有权归属方面、地理位置、土地区级及其可利用类型及面积对于补偿措施和农民安置计划应有确切规定而在公告的结尾部分,还应对办理补偿事宜所需的时间限制、以及具体的登记地点等信息做出精确指引呼吁相关权益方积极配合,并按照这些要求及时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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