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上的收养,现行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指虽未进行法定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抚育过该儿童的养父母与其之间便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另一种情况则是虽然存在事实收养行为,然而却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由于在法律层面上,仅有通过合法的收养登记程序才能正式确立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有时效吗
鉴于实际抚养关系的认定具有时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养行为需提交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办理登记事宜。共计收养关系自收养日起正式生效确立。所谓“事实收养”即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的收养条件之下,以实际行动建立起抚养和教育的关系,并且已经得到社会公众以及社区居民(或相关组织)的广泛认可;虽然在收养过程中未能按照程序办理公证认证或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若养父母曾实际履行并照料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起居,即使他们与被抚养人之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会被视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然而,如果这种收养行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那么尽管其存在,也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因此,只有通过合法的收养登记程序,才能正式确认和建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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