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当事人有权主张误工费用补偿。在众多情况下,存在具备劳动能力但并未获得经济来源的全职母亲或是家庭主妇。由于她们肩负起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等重大责任,这些投入降低了家庭的日常开支,同时亦保障和支持了其他家庭成员能够专注于他们自己的正常工作。因此,这类角色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应当被视为隐形收入。在司法实践中,支持全职母亲或家庭主妇提出误工费用请求,这不仅符合民法中所倡导的公平原则,更是实现男女之间实质性平等的重要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家庭主妇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若孩子尚不满两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机关一般情况下会偏向将孩子交由母亲进行监护与照料;而当孩子年满两岁之后,审理机构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注重选择对未成年子女更为有利的一方来进行抚养。对于子女年龄已达八岁的情况,审理机构在做出抚养权裁决时,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只要孩子明确表示希望和某位家长共同生活,那么这位家长便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主体有资格索取因误工而产生的经济赔偿尽管全职母亲或者是家庭妇女并没有稳定的薪资收入,但是她们通过承担起家庭生活中的繁琐事务以及孩子们的日常护理工作,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家庭财务支出,为其他家庭成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也为此举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从法学角度来看,通过对她们提出误工费用索赔的支持,不仅能够体现出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而且也是实现性别平等这一重要社会目标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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