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公司股东是不是一个人咋样查
1.首先需核实两方企业间是否存有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等特定关联关系。若属实,可考虑由双方共同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公章,并详细注明两方之间的具体联系与合作方式;
2.其次,如涉及到的投资关系并非彻底控股,尽管无法开具由双方公司共同签署的证明文件,其实亦可尝试向对方提出请求并获得认可,但具体仍取决于接收单位对面临潜在风险状况下的审慎决策以及其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所影响;
3.最后,倘若两方企业属于同一投资人主导,却因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导致证明文件无法同时出具,此种情况原则上应无大碍。以上各点均需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在竞标过程中,同时出现两家公司的监事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同一个或者他们之间存在着控股、管理的关联关系,那么这些不同的单位都不能参与同一个标段的投标行为,或者是没有分配标段的同样的招标项目的竞标活动。对于任何违背此规定的情况,相关的所有竞标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首先要对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关联关系进行严格核实,包括是否存在母子公司、分公司之类的连接方式。如果确实有关联关系,则双方可以在相关证明文件上共同加盖公章以示确认,同时在文件中注明合作的具体方式。然而,如果是投资非控股的情况,虽然无法实现共同签署,但是仍然可以尝试获得对方的认同,这主要取决于接收单位对于风险的评估以及是否受到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如果两个企业都是由同一个投资人主导,但是法定代表人却有所不同,那么原则上并不会影响到证明文件的出具。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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