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吗
在公安机关展开询问、辨认、检查及勘验工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事务的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参与其中,且必须明确展示其执法身份。而对于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以及送达文书等各项任务,则可以由一位人民警察引领警务辅助人员共同完成,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对整个环节实施全程录音录像以确保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警察执法过程中打人可以还击么?
在应对警察打人的情况时,您有权采取适当程度的自我防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安全。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您可在之后向所属部门领导进行正式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以此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遇到警方依法执行逮捕行动引起他人反抗的情形时,应视为被追捕者存在妨碍司法活动的不当举动,此时警方无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实施调查取证行为(如进行询问、辨认和检查等)时,公安机关应遵守法定要求,即必须有至少两位警察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展示他们的执法证件。然而,当涉及到报案及受案登记等非现场执行的工作任务时,虽然也可以仅由一名警察领导警务辅助人员来完成这些工作,但是需要在整个过程中都对其进行录音录像,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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