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需要换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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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无需出示换押证。但公安机关申请时,需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在押人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变更,需办理换押手续,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后检察院受理,检察院审查或调查后法院受理,及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况。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接收机关注明接收时间、填写办案期限并加盖公章后送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需要换押吗

一、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需要换押吗

在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并不需要出示换押证

然而,如果由公安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则必须向检察机关提交以下四项重要文件:

首先是一份详细阐述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报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提请批准逮捕书”;

其次,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卷宗材料和证据

第三,这些材料和证据将被一并移交给同一层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以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最后,如若对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变更,皆须办理换押手续。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结束之后,而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或调查结束之后,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下;以及人民检察院因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在每次移送交接的过程中,移送机关都应该填写一份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作为案件的一部分一并移送;接收机关则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接收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尽快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会根据换押证来办理换押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罚款怎么查询

方法之一是您可以亲自前往各个城市及区县交通支队所设立的办公大厅进行详细查询。而方法之二,即通过登录各大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官方网址并输入相关信息,例如车牌号码、引擎型号最后四位数或者车体编号最后六位数进行查询。

第三种方法则为您提供了联系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帮助和查询结果。此外,您还可以选择利用定制或编写手机短信等方式来查询车辆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在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的过程中,无需提供换押证。然而,当公安机关执行此项任务时,他们需要向同级检察院提交一份正式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的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以便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批准。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如果其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了变化,那么就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换押手续。这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结束之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处理,检察院在完成审查或者调查工作之后将案件移交给法院审理,以及检察院在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多种情况。负责移送的机关应当认真填写换押证,并且加盖公章,而接收机关则需要注明接收的具体日期,同时填写办案期限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这些文件送交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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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一、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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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二、换押和通知程序
(一)换押程序
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程序
对于办案机关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3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三)送达方式
《换押证》和《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一般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传真送达。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入移送机关或者接收机关办案期限,接收机关签收邮件时间为收案时间;传真送达的,应当随后将原件及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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