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己制定的罚款合法吗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所实行的罚款制度并不符合法律准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享有财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侵犯或剥夺。而雇主单位,他们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力必须源于法律的明确指定。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现行且仍然生效的法律法规来看,雇主单位对员工实施罚款的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授权。换句话说,即使雇主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做出了罚款的规定,这也是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针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雇主单位并不具备罚款的权力。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否则雇主单位只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若某人私自刻制印章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且无任何行政违法情形,那么该公司便可暂时不予追求相关法律责任;反之,倘若此类行为被认定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那它必将成为一起由国家提起公诉、不容公司自行判断的刑事诉讼案,公司将无法单独作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施行的罚款机制与法律规范存在显著出入。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所享有的私人财产权益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庇护,不得肆意侵犯。企业主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限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企业主对于职工实施罚款的行为并未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即便在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其效力亦无法得到认可。企业主仅能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向员工索取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