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一定会起诉吗
当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并不代表必定会面临起诉。只有在检察院经审查后,判定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犯罪行为罪名成立且相关证据确凿且充分时,才会对其提起公诉。反之,若发现该案件并无犯罪事实或是应予豁免责任者,则将不予起诉。所谓起诉,即是依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司法机关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一般要传唤几次
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会依法对涉及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对于不需要执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将其叫至犯罪嫌疑人工地所属市或县域内的特定地点接受讯问;若无法到达指定地点,也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常住地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才能够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并不等同于必然会被提起诉讼程序。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和评估,唯有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并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决定提起公诉。反之,如果经审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定的豁免情形,那么检察院将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提起公诉,即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行为。因此,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以及实现公正裁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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