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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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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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期指建筑项目从动工到投入使用的总时间。计算工期通过投入使用年份减去动工年份得出。确定工期需考虑开工、竣工日期及工期顺延等因素。开工是承包商进入现场开始施工的关键环节,确定开工日期的方法包括:合同规定、发包方或监理人员发出的开工通知书,或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或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

一、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

工期是衡量建筑项目及单项工程从正式动工至完全投入使用所需时间的指标。在此过程中,工期的计算通常是通过建筑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投入使用年份减去动工年份所得。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地判定工期,需要考虑诸如开工日期(即计算工期的起点)、竣工日期(即工期计算的终点)以及工期是否可以顺延等关键因素。开工则是指承包商进入现场并开始进行施工活动。开工日期,作为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同时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首要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途径: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依据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所注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根据监理人员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将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视为开工日期。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工程合同诈骗罪量刑计算标准是什么

涉及到欺诈行为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欺诈金额和犯罪情节综合进行考量的。

具体来说,1、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行政罚款的严厉惩罚;

2、如果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附加相应的行政罚款;

3、若是涉及金额达到极为惊人的程度或是具有极度恶劣的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也要配套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措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程工期,即是建筑工程自启动建设至正式启用之间所需经历的全部时间跨度。计算该工期的具体数值,通常采用将启用年度与动工年度相减所得到的结果。在设定工期规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诸多关键因素如开工日期、竣工期限以及可能出现的工期延期情况等等。其中,开工是承包商正式进入施工现场并展开施工作业的重要节点,而确定开工日期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或监理人员签发的开工通知文件,或者是承包商递交的开工报告或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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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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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工程款应计利息的计算时间
[律师回复]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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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怎样计算,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公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进度款应该怎么计算呢?在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针对这类工程进度款的问题,本了简要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了解到如何计算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在选用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造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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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日期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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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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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找差异原因。
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①从盘点明细表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是否实际存在。
②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有无固定资产卡片,检查这些资产是否记录在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③检查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归单位所有。
(3)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4)检查高价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固定资产增加:
①检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②检查购置发票和支付凭据上的销售单位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③检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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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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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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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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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第四项2条规定:单价及数量暂定,结算时建设单位给总包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为准。第五项1条: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部分计算,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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