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73条的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在取保候审期内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出现,当取保候审的阶段顺利结束之际,他们可以凭借着司法执行机关所出具的取保候审解除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相关银行网点领回被退回的保证金。这提醒我们,能够解除取保候审状态的通知或法律文书,均是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构所发布的,这些机构主要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不起诉后能否再次刑事拘留
涉案人在正式撤销起诉之后,是否仍能够再次遭受刑事拘留,须视该起案件的各个细节状况来定。若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了新的有力证据或原有的不起诉裁决存在错误之处,那么公安部门有权对此情况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禁止对同一事项或原因进行反复的拘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某个人涉嫌犯罪,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尽管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仍然无法有效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此时若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则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即便在撤销起诉后再次面临拘留,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之规定,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便可凭借司法执行机关所开具的解除通知书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原本缴纳的保证金。而此类通知或文书则通常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构予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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