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被保释的可能性可在调查、审查及判决等各个环节进行。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直接说明逮捕期间是否存在保释的可能性。通常来说,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采用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审查上诉以及判决时期未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预防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逮捕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保释请求的。然而,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如果司法机构认为逮捕是为了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或者认为保释可能会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那么他们很可能会拒绝保释的申请。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逮捕期间并非完全无法进行保释,但能否成功保释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者可申请批准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依法独自适用附加刑的;
(二)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采用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三)患有严重慢性病,患有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疾病,或者是孕妇,又或者是在哺乳期的妇女,采用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保释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虽然这一条款并未明确提及逮捕期间是否具备实施保释的可能性,但是从理论角度来看,只要涉案人员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即可提出保释的申请。然而,具体能否获得批准,关键还在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判断。如果司法机关确认逮捕行为是为了防止潜在的社会危害或者有利于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保释申请很有可能会遭到拒绝。因此,在逮捕期间实现保释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但其成功与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司法裁定来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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