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体是什么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国家公务人员以及被国家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派行使管理权并负责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进而,若有此类人员与前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亦将作为共犯予以惩处。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为国家公务人员、受委派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与他们相互勾结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贪污犯罪案件主体的覆盖范围不仅涵盖了国内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务官员,还包括了被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公共事业单位或者是人民团体指派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且肩负着国有财产运营职责的相关人群。如果上述人员与之前提到的这些人出现相互勾结的情况,并且共同参与实施贪污活动的话,那么他们也会被视为共犯而进行相应的法律惩治。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案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那些被授权全权管理和营运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同样也包含了与他们相互勾结的共犯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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