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假币构不构成受贿罪
在我国,单纯收受假币并不会被视作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有明确规定,即作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然而,收受假币并不符合这一条款所设定的受贿罪构成要素。此外,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还规定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相关罪名。这些罪行都与受贿罪有着本质区别,它们主要针对的是假币的非法交易行为,而非对财物的非法收受。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单纯收受假币并不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收受假币是不是受贿罪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若因收受假币而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这并不合理。究其原因,受贿罪特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接受他人贿赂并为行贿者谋求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假币本身并不具备实质性的经济价值,这与受贿罪中所涉及的"财物"定义相违背。因此,持有和使用假币的行为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主权国家,刑法明确规范了受贿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要件。该罪名指代的是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财物,并以此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然而,单纯地接受假币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此外,刑法还对出售、购买等假币相关罪行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罪行与受贿罪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针对的是假币的非法交易活动,而并非财物的非法收受。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单纯地接收假币并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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