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定,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在此类人群中得以依法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具体而言,此类予作考虑的情况涉及到,可能会被判决相对较轻刑罚的情况、不至于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条件、存在特殊健康状况或者处于哺乳期间的女性等等。当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起诉环节之后,倘若符合上述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这类人都是有权提起取保候审请求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仍然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起诉后能否取保候审
在提出诉讼之后,被告方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士仍然具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取保候审被定位为一种严格且必须遵循相关程序的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那些满足特定条件、能够在未决案件审查过程中保持人身自由状态的当事人。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他们都必须承诺遵守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并出席庭审现场的规定。关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或者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部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诸如面临可能获得轻罪处罚、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身患某些特殊疾病或者是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等情况下,他们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完成提起公诉程序之后,如果申请人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从法律层面而言便可以提交此类申请。然而,最终是否予以批准,需要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和评估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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