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在特定情形之下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中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个人身体状况、身处怀孕期间或者哺乳阶段以及在押期限等等方面的考量因素。若在案情侦查终结并进入公诉环节之后,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一情形,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即有权向相关司法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关于这一申请的最终审批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他们将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以作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起诉后能否取保候审
在提出诉讼之后,被告方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士仍然具备享有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取保候审被定位为一种严格且必须遵循相关程序的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那些满足特定条件、能够在未决案件审查过程中保持人身自由状态的当事人。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他们都必须承诺遵守随时准备接受传唤并出席庭审现场的规定。关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或者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诠释,若犯罪嫌疑角色或被告方具备某些特定情况,例如预期的刑期、身体健康状况、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等,他们便有权利向司法机构申请取保候审。在案件的侦查过程结束并进入到公诉环节后,如果相关条件得到满足,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这些司法机构将会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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