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能否办取保候审
在中国法律体系之内,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给予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待遇。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被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保障性措施,旨在防止他们规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等程序,从而责令该类人员向司法机构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此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侵占罪
通常情况下,依据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来对侵占罪进行界定:该犯罪的实施者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在其主观意识上必须存有明显的故意;此项罪行所影响到的主要法益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层面上,具体表现为将原本属于他人且已经交付给本人看管的财物、遗失之物或者隐藏之物非法占据为个人所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环节的一种保护手段,主要面向那些具备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行。在此类情形之下,此类人员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做为保证金,并且签订相关的保证书,从而得以在无需被强制关押的情况下,继续等待案件的审判过程。这种方式有助于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席法庭听证会,同时也能够有效地缓解监狱系统的压力。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则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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