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可以申请几次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作为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进行取保候审等情况。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被告人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次数。因此,被告人可根据其个人状况及案件进展情况,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每一次申请取保候审均应满足上述法定条件,且每次申请均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并无法律规定的上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多次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告可以有诉求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具有提起诉讼请求的专属权利,而作为被告方,他们则具备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辩护与反驳的职责。
当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状时,他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首先,该案件中涉及到的原告必须是与案情本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其次,针对案件,原告必须拥有确切的被告作为诉讼对象;
再者,逸案所附有的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且能够引证出相应的事实原由和法律理由;
最后,整个诉讼请求应当在我国法律界定的民事诉讼可处理范畴之内,并且要求案件受诉于有适当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所规定,当被告因其涉嫌犯罪,如有可能被判决轻型罪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存在健康问题或具备某些特殊身份等因素而构成了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可以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此类申请。然而,该法规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的具体次数上限,因此,倘若被告某一阶段内始终保持着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便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然,在此过程中,每一次的申请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法院、检察或者公安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再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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