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嫌疑犯、被告人均可能被判以管制或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抑或是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倘若犯罪分子有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进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则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更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若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兼具取保候审之条件及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便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再者,依据刑法之规定,因其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于重大立功且取保候审的情形,法律准许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依其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重大立功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重大立功行为进行详尽而精确的诠释与界定。具体而言,这个概念意指犯罪分子在其归案后,如若展现出具有对抗性或揭露他人罪行的行为,且该行为经充分调查验证确认其真实性,便可被视为立功,例如成功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者具有准许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例如,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但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由于疾病、怀孕、赡养孩子等特殊原因无法接受羁押),是可以接受取保候审待遇的。此外,如果嫌疑人或被告者在案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相关法规,审判机关可以对他们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惩罚。所以,无论是从法条层面还是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律都是认可并支持对于符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资格并且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嫌疑者或被告者进行取保候审,还能依法减轻或免除其相关的责任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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