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且取保候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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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满足特定条件(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害性,或因病、孕、哺乳等情况),可取保候审。同时,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允许取保候审,并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且取保候审怎么办

一、重大立功取保候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若嫌疑犯、被告人均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抑或是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是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倘若犯罪分子有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进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则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更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若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兼具取保候审之条件及重大立功表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便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再者,依据刑法之规定,因其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于重大立功且取保候审的情形,法律准许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依其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重大立功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重大立功行为进行详尽而精确的诠释与界定。具体而言,这个概念意指犯罪分子在其归案后,如若展现出具有对抗性或揭露他人罪行的行为,且该行为经充分调查验证确认其真实性,便可被视为立功,例如成功阻止他人犯罪行为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者具有准许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例如,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但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由于疾病、怀孕、赡养孩子等特殊原因无法接受羁押),是可以接受取保候审待遇的。此外,如果嫌疑人或被告者在案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相关法规,审判机关可以对他们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惩罚。所以,无论是从法条层面还是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律都是认可并支持对于符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资格并且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的嫌疑者或被告者进行取保候审,还能依法减轻或免除其相关的责任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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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从有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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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解释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的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说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说的立功基础上,再进一层。即,重大立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么好处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这些好处,其实是对该立功人表现的一种肯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立功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立功对于当事人的意义更大多于能够从宽处罚。当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机关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立功,重大立功有什么条件,立功有什么好处等相关问题的介绍。事实上,立功能够给犯罪人带来从宽处罚,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正面评价。所以,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当认真比照自身条件或者亲属条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条件。有无法断定的,可以咨询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报或者检举,以便让自己或亲友能够从宽处罚。毕竟,律师们的经验还是比较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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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的形式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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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情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核实;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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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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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重大立功怎么处理
“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司法有帮助的行为,比如举报他人重大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了重大犯罪的发生;协助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等。 这些行为对社会和司法有益,所以在审判时通常会从轻处理。简单来说,就是嫌疑人在案件审查前的阶段做出了对司法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因此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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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个以上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可以算重大立功吗?
[律师回复]
一、重大立功的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所谓“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重大立功对量刑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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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何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有何不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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