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面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能单独适用并执行相应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同样适合那些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但通过施行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如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身患严重疾病等,依据相关法规,他们都有权申请适用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嫌犯罪可能会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并不会带来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对于因患有重大疾病、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婴儿而需要特别关爱与保护的特定人士,同样适用这一制度。然而,在处理各类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如果涉案人员满足了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并需经过司法部门全面审核评估之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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