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可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提议及执行。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本条款列举的情况之一,依托上述各司法机构的权利,他们可以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而在取保候审执行方面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违反单位行为者,有关部门将实施以下各种处罚措施:
1.书面警告或公开发布批评通告;
3.暂时扣留或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照,或降低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质级别;
4.对其生产运营活动实施行政限制措施,例如暂停其运营,甚至直接予以关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性措施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建议并予以落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该条款所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他们可以通过依循以上各司法机关的权限,遵循相关法律程序来做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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