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款必须本人转入吗
是的,当涉及到向银行办理投资款项的转账业务时,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必须为该公司股东之名。依照相关规章制度,每位股东皆有资格以货币形式投入资金,或可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被货币价值估算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来充作资本投入;当然,排除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款可以起诉要回来吗?
针对投资款项的诉讼议题是可行的,然而如果已将投资款项用于实际的投资活动并因此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追偿损失是非常困难的,该等风险与亏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承担。
然而,若在投资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形,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可采取法律行动,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投资款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确实如此,在涉及到将投资款项交付至银行办理转账业务的过程中,收款账户的名称务必是那家公司的股东姓名。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每位股东都有权以货币形式贡献其资金,或者是用具有货币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移的非货币资产,诸如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来进行资本金的注入。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财产种类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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