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强奸的资料需要准备哪些
在控诉性侵犯罪行时,所需的核心证据为能够明确反映案件真相的各类相关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实物品证,指可以证明案情真实性的实物证据;(二)文书类证据,如书信、合同、账目等各种书面文件;(三)证人证言,即其他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与说明;(四)受害者陈述,即受害者本人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这是他们对于自身行为的解释与辩护;(六)鉴定意见,即由专业人士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些记录是对现场或物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与结果的记载;(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是通过录音录像、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告强奸得到原告谅解书
若不慎触犯了强奸罪行,即便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书,也会酌情或适当减轻其刑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犯罪人罹患强奸罪行时,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倘若犯罪嫌犯能赢得受害者的心理解脱,则可在法定刑期范围内适度从宽处理。
然而,具体的量刑尺度还是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件的情节来裁定与审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举证揭露性侵犯罪,核心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音像及电子资料等各类证据,其主要作用在于还原案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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