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保险受影响吗现在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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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被判刑服刑者依法暂停社保缴费,未达退休年龄者在出狱后需重新缴费。服刑期间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金)会暂停,出狱后视情况恢复或按新规定计算。缓刑期间养老保险可能受影响,但退休金照发。社会保险强制性征税,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提供支持,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补偿或收入。
打官司保险受影响吗现在

一、打官司保险受影响吗现在

尊敬的读者们,您不必担忧会因遭到法律诉讼而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某人被法庭判定有罪并需要服刑入狱时,他们的社会保险缴费将会暂停;对于已享受到社会保险福利的人员,他们的所有待遇也会同时中止。具体来说,当被告人未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在服刑期间,他们的社会保险缴费将会被暂停;一旦出狱,他们就需要重新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而,在服刑前的视为缴费部分将不再被计入其实际缴费年限内,而是与出狱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加计算。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便可申请退休并领取相应的退休金和养老金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服刑期间,他们的养老金发放将会被暂停;一旦出狱,他们的养老金发放将会恢复,而且还能参与未来的养老金调整。对于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他们的退休养老金仍然会照常发放,但他们将无法参与养老金调整。待缓刑期结束后,他们的养老金调整资格将会得到恢复。

社会保险计划是由政府主办的,旨在通过强制要求特定人群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从该基金中获取固定的收入或者在遭受损失时得到补偿。这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物质资源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打官司有效期是几年

关于法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期限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普通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也存在着四类特殊的请求权,它们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不当妨害或消除潜在危险的情况;

其次,针对不动产及已完成登记手续之动产的权利持有者,其要求收回财产的诉求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再者,当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与义务亲情相关问题时,同样不会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益;

最后,除前述主题外,根据法定规定,其他所有诉求均需遵守诉讼时效规范。在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尊重我国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被判定有罪且需要入狱服刑,则在服刑期间将暂停参加社会保险方案的缴费过程;对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士,在其出狱之后则必须恢复并继续缴纳保费。在此期间,那些原本应有的社会保险福利,例如养老金待遇等,将暂时停顿结算,待出狱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恢复或者按照新的规定进行结算。虽然缓刑期同样涉及到养老保险问题,但是退休金的发放将不受影响。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税收制度,致力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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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保险受影响吗现在
不会,被法院起诉,并不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被法院依法判刑入狱的,停止社会保险缴费,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任何待遇。 第一,没有退休的,从判刑入狱开始,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出狱之后继续缴费,入狱之前的视同缴费,不再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和出狱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法定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养老金。 第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入狱之后停止发放,出狱之后恢复发放,并且可以参加今后的养老金调整,判处缓刑的,退休养老金照发,但是不能参加养老金调整,缓刑期满之后,恢复调整。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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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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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保险受影响吗怎么办
诉讼不影响社保缴纳。被判入狱则暂停,已享权益将停止。入狱者停缴社保,出狱后恢复。累计缴满15年可领退休金。入狱者养老金停发,出狱后恢复,缓刑者继续发放但暂不调整。社保由政府主办,强制缴费,确保资源再分配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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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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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保险会影响打官司吗
保险费用缴纳不影响诉讼。保险旨在转移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条款理赔。诉讼中,保险公司可介入,但不妨碍受害者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可能影响法院裁定赔偿金额,已赔付部分将扣减被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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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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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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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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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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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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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影响商业保险吗
打官司对商业保险本质无显著影响。诉讼行为主要关乎法律纠纷的解决,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条款及赔付机制由合同决定,不受诉讼直接影响。然而,诉讼结果可能间接影响保险理赔或续保决策,但非本质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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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强奸案子,关于受害人身份问题,法官说影响案件什么的,主要是对方律师对我身份说一些别的,然后法官说我身份撒谎什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 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当事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检查厅那边会根据案情进行审判,因为已经构成犯罪,即使双方和解也是不能立马放人的,下一步就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建议最好马上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们收集证据资料,让律师这边介入帮到你们传话跟慰问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帮助代理会见、从当事人那里详细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以免延误最佳时机,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争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缓刑轻判。但一般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才允许,看了材料才申请,否则不审核过材料一般不理会,取保候审虽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建议给辩护律师几天时间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公安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详细研究后拟定出辩护方案,好在开庭的时候为当事人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具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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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最近要打官司了,其实具体的情况我也不是特别清楚,简单帮他咨询下误工费是否受一审庭审影响
[律师回复] 一审阶段
一审开庭前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
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
2、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1
3、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一审庭审
1、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7、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8、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9、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0、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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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影响社会保险吗
无论是否面临司法诉讼,您都应继续缴纳社保。若犯罪者被判入狱,社保将暂停,福利终止。入狱前已缴费用不计入总年限,仅计算出狱后年限。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领退休金。享受养老福利者入狱后暂停发放,出狱后恢复,可参与调整。缓刑者养老金照常发放,调整需待缓刑期满。社保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制度,确保资源和劳动力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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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夫妻一方赌博影响的征信买房会受影响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赌博影响的征信买房会受影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银行调查贷款人征信记录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即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也就是说已婚人士贷款买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银行都有可能拒绝放贷。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买房,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会追加为共同借款人。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的征信出现严重逾期的话,银行是不会放贷的。扩展资料:夫妻一方信用不良,贷款受阻的解决方法
1、与开发商沟通换一家信贷政策相对宽松的银行,尽量促成贷款。部分银行对于一些不是有意为之的逾期情况,可以给予宽限。比如招行,对于客户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的贷款、信用卡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认定时会酌情考虑等。但是,也提醒不要同时向多家银行提起贷款诉求。客户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机构查询(查询三四次及以上),可能说明客户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信用卡但均未成功,也会因此影响征信记录。
2、如果与银行沟通仍未能办理贷款,而夫妻一家也无力一次性付款,只能考虑退房。如果认购书上未明确规定“因个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出现问题不予退房”等类似的条例,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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