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接受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无罪不起诉情形:
首先,如果该行为情节微小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法院有可能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那么司法机关也不再具备起诉的权力;接着,如果某人经过特赦令被免除了刑罚,同样可以避免被起诉;
再者,如果某项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类型,并且受害人没有提出控告或者撤回了控告,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进行起诉。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能接受故意伤害罪的条件都有什么
针对故意伤害行为不予起诉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认定为刑事案件者;
其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者;
再次,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者;
此外,依照我国《刑法》应由被害人提起诉讼的罪行(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被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者;
最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接受故意伤害罪的情形包括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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