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当日算不算一天
在决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时,应该将当日计入为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拘留期限自日期被确定那一日起让秒计,包含了拘留当天在内。举例来说,若某人于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他的拘留期限便应从1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当日能否折抵刑期
依据现行法规,在对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第一天便可作为日后的刑期予以折抵计算。凡有对被告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情况,皆可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刑期。若案件被判以管制刑罚,则在执行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应折算为相应的刑期两天。如被告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所经历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来说,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同样可以折抵刑期,每一天的羁押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当日算不算一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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