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警察打吗
根据相关法规,严禁通过刑讯或威胁、诱惑、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员承认自身犯罪。如果在拘留期间遭受不当殴打,可表达出相应的抗议,同时由家属协助向管辖单位的上级领导进行正式申诉。若以上方式未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可向检察院提出进一步的投诉。
《拘留所条例》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二、刑事拘留警察证据充足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除非拥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不得展开刑事调查或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须知拘留实质上意味着已有初步存在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刑事诉讼,包括拘留,都必须具备相关性的、具有说服力的直接证据作为支撑,若被指控人被判定无罪,应由其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并在诉讼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因此,证据乃是拘留的必要前提条件,倘若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么被指控人也应当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警察打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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