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在检察院能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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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和解的刑事案件,除重大复杂外,检察院可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理。在故意伤害罪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可据此向法院建议从宽处罚。故故意伤害罪案件经检察院审查后,有调解解决的可能。
故意伤害罪在检察院能调解吗

一、故意伤害罪在检察院能调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达成和解协议的各类刑事案件,除涉嫌重大、复杂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向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提出适度减轻或从轻处理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换言之,若在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此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件进行审查时,便可依据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从宽处罚的建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后,是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刑

若欲使被告人得以获准缓刑,需同时符合多项条件:

首当其冲者,是因其在当前所涉案件中,被判定为犯有故意伤害罪;

其次,重罪之量刑应在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

再者,被告之行为性质必须属于情节轻微;

另外,被告也须具备真诚的悔罪态度以及经评估确认无再度犯罪之可能;

最后,宣告缓刑不应对被告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伤害罪在检察院能调解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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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到检察院会调解吗?
一般会调解,调解时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调解对于案件的解决非常的有效,一般调解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调解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对于司法资源紧张有一定的缓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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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告已到检察院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被告已到检察院能调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解决争取。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对方是轻伤,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会判决缓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能调解解决吗
首先,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或由被害人向提起自诉。
其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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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刚到检察院,检察院给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是没有调解的职权的,在我国,调解主要有司法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和的诉讼中调解以及的行政调解等。
检察院可以行使的是刑事和解。
可以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为:民间纠纷引起的3年以下的故意7年以下的过失,除。
不能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注意:“故意”犯罪5年内。如果超过5年则可以使用。
和解的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和解的主体:双方当事人。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必须经其本人同意,方可代为和解,不能自行与被害方和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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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检察院还调解幺
在我国法治体系下,检察机关可对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和解或调解,以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和谐。但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需综合考虑案情、法律及公众利益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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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批捕后还能不能去检察院?
[律师回复]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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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会调解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院不直接调解,调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法院负责。行政机关也进行行政调解。检察院主要职能是刑事和解,适用于民间纠纷引发的三年以下故意犯罪和七年以下过失犯罪(除渎职罪)。不适用于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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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还能调解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批捕,全称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那么检察院不批捕可以公诉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有一系列的程序,还可能会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院调查中,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是否可以撤诉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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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到检察院可以调解吗
在故意伤害案件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存在进行和解的可能性。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必定能够获得刑事责任的豁免,仅仅是有可能在量刑方面得到适当的考量。若犯罪情节轻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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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检察院检察院调查前主动退出贪污脏款的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调查前主动退出脏款只是最后判决的一个考虑情节。会进行立案侦查,移送审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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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调解后可以审请检察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但检察院是否抗诉要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果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但是,对于生效的调解书,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前提是该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使检察院向进行了抗诉,仍然会由在再审后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当事人的主张也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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