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不承认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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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当事人否认行贿,法庭将依据确凿证据确认其犯罪。按《刑法》第390条,行贿者自首可获轻罚,拒认则重罚。对影响力大者行贿,或致重大损失,将受3至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介绍贿赂者同样受罚。总之,否认行贿不影响法庭定罪处罚。
行贿罪不承认怎么处理

一、行贿罪不承认怎么处理

若存在当事人否认其存在行贿行为之情况,法庭亦需借助于其他确凿的证据来确认并且证实该名涉案人士的确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390条规定,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所示:如行贿者能够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坦白交代其行贿行为,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若行贿者拒不认罪,法庭便需依据其他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其确实存在行贿行为。一旦行贿者被证实确有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90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具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为,行贿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的严厉惩罚。倘若情节严重或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行贿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更为严重的处罚。而若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国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行贿者将面临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最为严厉的处罚。

此外,若行贿者被证实存在向国家公职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为,行贿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情节严重,行贿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更为严重的处罚。总而言之,若行贿者否认其存在行贿行为,法庭将需借助于其他确凿的证据来确认并且证实该名涉案人士的确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处罚金。”

二、行贿罪不承认可以立案

受贿方拒绝承认其受贿行为,则可依据相关调查人员所收集之确凿证据,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解释与处理。

若已取得充足且确凿之证据,即便对方否认,依然可据此判定其有罪并施以适当刑罚,此类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及实物证据等多种形式。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贿罪不承认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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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
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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