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盗窃罪不起诉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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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量刑依据赃物价值。恶劣手段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将加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若无犯罪事实或特殊情境,或情节轻微无需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不起诉。在天津,若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或未涉及严重情节,人民检察院可能考虑不起诉。
天津盗窃罪不起诉标准是什么

一、天津盗窃罪起诉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盗窃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其所涉及到的赃物价值金额进行判断。倘若由于盗窃者采取了较为恶劣的手段进一步扩大了盗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例如多次实施盗窃、进入他人住所或公寓内进行盗窃、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合公然行窃等恶意行为,那么这将会导致其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

然而,对于是否应该提起公诉的判断,我们还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在这条规定中提到,若犯罪人在实际情况中涉案情节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存在有法律明确规定到的其他特殊情境状况下,接受公诉机关审理的话,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条例己经无需再判处刑罚或是本来就因应公式罚款而无需再承担刑责者,同样也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天津市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不起诉标准可能会因为当地的司法实践和政策导向而有所调整,但是总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其盗窃行为并未涉及到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严重情节,那么人民检察院很可能会考虑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天津盗窃罪不起诉标准最新

在盗窃罪这一领域中,若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所涉及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刑法所认定的犯罪标准;

其二,针对该犯罪行为所设定的追诉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时限;

其三,经过国家特赦令的正式批准,对相关罪犯予以免除刑罚处罚

其四,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但并未有受害者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申请;

其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离世;

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天津盗窃罪不起诉标准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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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近在帮家里面办理有关盗窃罪事情的时候,遇见了麻烦,本来不急的,叫我帮忙,但是我最近又要急着处理盗窃罪量刑标准天津的事情,你们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罪量刑标准天津 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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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需参照最新司法解释。在天津,盗窃罪起刑标准应依据法律条款和当地司法实践、经济状况确定,达到标准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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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两天在我们家里抓到了一个入市盗窃的小偷,送到了警察局,不知道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小偷感觉也挺小的
[律师回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量刑标准不一样,要看你所在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
同事涉嫌入户盗窃,没钱花了,被抓住了来着,那么天津市入户盗窃立案标准都有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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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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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不是就是盗窃,盗窃是不是属于盗窃罪?
[律师回复]
一、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今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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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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