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条规定,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定过程中,并不仅仅取决于被告人的口供本身,更应该依托于与此相关的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性分析和判断。这些证据涵盖广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储存设施、通信传输模式等技术支持环节的详细记录;广告宣传推广、支付结算流程等涉及到帮助行为的关键证据;以及可能存在的犯罪后果等方面的信息。若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并且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同时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被告人便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倘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确实知道或者其知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被告人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此罪名。因此,在对帮信罪进行裁定时,必须要结合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各类证据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是按自己说的吗
并非如此。
在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既要关注流水情况,也要关注获利情况。
其中,所谓的“流水”是指通过开展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转移至信用卡中的具体数值。
若能够证明某些流水项并不具有收款或付款的性质,则应当予以剔除。
若仍对该罪名是以流水为主,还是以获利为主感到困惑,请您继续阅读本篇文章,以便对其有更深入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获利是看口供还是证据”,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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