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并非必定会导向定罪量刑的结果。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最终是否需要面临法律制裁,则要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决定。若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被判定为无罪,或者其所涉罪行较轻,无需判处刑罚,那么便不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都要经过检察院吗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在执行拘留之初,必须于24小时之内通知到涉案人及其家属,此外,也须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项逮捕进行审查和批准。若情况特殊且紧急,则可适当延长拘留期限,最多可达一日至四日。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检察院主要负责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非所有拘留行动均需事先得到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都要判刑的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