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怎么处理
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如遇连续两次流标的情况,其后续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可以继续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此之前,需针对流标原因展开深入研究与评估,以便了解引发问题的具体因素。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善,进而再度发布公告,进行公开的第二次招标活动。
其次,也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模式。这种方式要求将申请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随后制定详尽的邀请招标策略及实施方案,其中包括邀请潜在的投标方参与竞标等环节。
另外,招标方亦有权选择自行确定中标人。
然而,此种方法可能会对采购成本造成额外压力,延长采购周期,从而降低整体采购效率。除以上两种途径外,若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在连续两次流标后,投标人数仍然不足三个,并且该项目属于必须经过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范畴,则可向原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申请,待获得批准后便可不进行招标。而对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招标。
最后,我们还需对流标项目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对流标原因、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与改进。
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沟通效果,以此来提升招标项目的成功率以及参与程度。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二、公开招标质疑时间有何限制
关于潜在投标者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对于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应当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两日之前提出。
而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应当于投标截止期限的十日之前向招标方提出。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标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如在此期间内未能作出明确答复,则应暂停招标及投标活动的进行。
同样地,潜在投标者或其他相关利益方若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也应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的两日之前提出;
而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疑问或异议的情况,则应于投标截止期限的十日之前向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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