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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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属性各具特色。 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搬迁住宅,常通过安置或购买商品房来补偿; 其二,因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拆迁的住户,政府多建造配套商品房或补贴购房; 其三,农村土地改革与发展规划中的拆迁房,主要用于征地后安置村民,多建于集体建设用地。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一、拆迁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关于补偿性房屋的种类繁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在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的住宅,相关的动迁管理部门通常会选择通过其他可行方式来安置业主或者代替他们向他人购买适用于中产阶级及全民的商品房;

(2)因为国家级别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被迫拆迁离宅的住户,政府往往会直接出资建造相应的配套商品房以供给这些被打断生活节奏的居民们使用,或者是按照标准给予他们适当的购买特定商品房的补贴;

(3)由于现今时代农村土地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拆迁房也成为了征地后安置村民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类房屋多数都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居民住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好吗

此项工程的质量堪称卓越,这主要归功于由政府高效主导的建设过程。所谓“安置房”通常指的是,在政府推行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进程中,为那些需要被拆迁的住户提供的住房解决方案。即,由于城市整体规划调整或者土地开发等原因,导致了部分住户必须面临搬迁,政府将会为这些被拆迁者或者租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居住用房以作为他们的临时居所。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当获得了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才能够允许进行相应的转让和交易。此时的过户流程同普通的商品房交易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安置房的的受惠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城市里的被拆迁户,同时也涵盖到那些在拆迁房屋过程中的农民朋友们。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应当全力以赴地兴建更多的安置房,以此来不断满足拆迁家庭的生活需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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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有集体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三种类型,如果是集体土地安置房,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交易,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获得房产证后就能上市交易,如果是划拨土地性质的安置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对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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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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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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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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