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天数从哪天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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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拘留期限自拘留日起算,公安机关应在三天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时间可延至四天,对流窜、多次或团伙犯罪的嫌疑人,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接到申请后,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如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应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天数从哪天算的

一、刑事拘留天数从哪天算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的拘留期限,应从拘留之日起算第三天开始起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有义务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批与审核。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时间可额延长至延后的第四天结束。其中,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犯案、以及成群结队实施犯罪行为的核心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方式如下:刑事拘留通常采用以“日”作为计量单位,并且在计算过程中,“期间开始之日”并不被纳入到实际的拘留期限之内,而是自“期间开始”的第二天才予以计算。而对于拘留期的结束时间,则以法定拘留期限中的“最后一日”为准。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平均时长为14天,这是从当事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在这14天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核实所需的时间为7天,这个时间段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拘留将继续执行;反之,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当事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此外,若需延长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37天,同样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核实所需的时间仍为7天。在这段延长的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拘留将继续执行;反之,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请求,则当事人将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实施刑事拘留的案件,其拘留期限自拘留当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日期最多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性质恶劣、作案次数多或者存在团伙犯罪嫌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首次提交逮捕申请的期限最多延长至三十日。当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同时通知检察院;如果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并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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