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罪的主体是否包括上游
关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主体是否涵盖了上游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洗钱罪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参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而是泛指所有对于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隐匿、掩盖其真实来源与去向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上游犯罪则是指那些被洗钱行为所掩盖、隐藏的犯罪活动,例如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等。在这些上游犯罪中,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才是真正的主体,而洗钱罪的主体则是那些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洗钱罪的主体并不包含上游犯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在洗钱犯罪中,关于自然人这方面,其为一般的犯罪主体,换言之,无论是年满十六周岁还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均有可能涉及到洗钱罪名;与此同时,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明文规定,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主体范围涵盖了对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隐匿和掩盖的个体或者法人组织,这其中并不仅仅局限于上游犯罪(如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特定类型犯罪)的实际参与者。值得注意的是,上游犯罪所代表的意义在于,它们是被涉及洗钱行为的犯罪活动所掩藏和覆盖的真实犯罪活动,其主体则是那些实际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员。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洗钱罪的主体并不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换句话说,洗钱罪的主体主要是那些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和隐藏的行为人,而并非直接实施上游犯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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