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能再审吗现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案件时,若发现原判决事实存在模糊不清或证据不足等问题,可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然而,若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之后作出了新的判决,被告人对此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因此,关于取保候审能否再审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在第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或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提出上诉或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但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若是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那么在重审结束后,若仍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况发生,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并且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总而言之,取保候审能否再审,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判断。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法院在重新审理后不得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取保候审还能继续工作吗
通常来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能够继续正常工作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已取保候审的罪犯参与工作,但前提是其职业行为不会对当前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假设罪犯所在工作地点位于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内,他们仍然可以如同往常一样前往工作岗位进行工作。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到案;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或者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罪犯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罪犯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予以逮捕。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罪犯,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者进行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存在不明确或者证据存在不足等情形,可以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启动审判程序进行审查和审理。然而,如果在重审之后再次出现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无需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因此,取保候审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一旦案件已经经历过一次重审,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法终止审理,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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