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其一是罪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处罚、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又或是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之上的严厉刑罚,但在实践过程中如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其二则是罪犯所犯罪行涉及金额较少,即盗窃金额仅为五千元人民币,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罪的起刑点通常设定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上,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刑罚。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需要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悔过自新的态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多方面因素。倘若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评估后,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并且同时满足其他所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最终仍需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针对盗窃公私财产所涉及到的价值额度,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的范围内,均可被定义为“数额较大”;而当涉案金额升至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时,便应被判定为“数额巨大”;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其以上,那么便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区间内,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对于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揭示的内容,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被控犯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然而保证人的条件并不足以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其次,涉案金额相对较低,例如盗窃金额未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态度以及社会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司法机关经过严谨评估后,确定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嫌疑人才有可能得到批准。而最终的决策权仍然属于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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