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所谓自首乃是犯罪人于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能主动向相关司法部门坦白承认其所犯之罪行,且对自身所实施之犯罪行为能详尽地做出陈述的一种行为模式。然而,此项法律条例并无明确规定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的资格。然而,自首的核心要义在于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坦诚其罪行,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接受审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他们依然享有自首的权利与机会。若他们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披露尚未被发现的罪行,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符合自首的法律精神的。因此,从自首的基本概念以及取保候审的根本宗旨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便是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仍具备自首的可能性。总而言之,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权进行自首,但是根据自首的基本定义以及取保候审的根本宗旨,我们可以推断出他们仍然拥有自首的可能性。若他们能主动坦白罪行,司法机关应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已经取保候审还能打官司吗
1.确实如此,申请取保候审,仅意味着对强制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
至于其最终后果是否需承受牢狱之灾,则应由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作出裁决判断。
2.必须指出,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最终无法判处实刑或无需面临牢狱生活。但是,取保候审的确存在一定的适用限制和条件,通常情况下,只有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才有可能获得批准实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乃犯罪者在案情审理终结后向执法机关诚实地揭示自身所犯之罪。尽管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获得保释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具备自首资格,然而,自首要义在于敢于自觉承认罪行。即便在此阶段,倘若他们能够积极地向执法机构披露尚未揭露出来的罪行,这便符合了自首的法律精神。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获得保释等待审判,他们仍然有可能选择自首,对此,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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