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帮信罪就是帮信罪吗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参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行为,这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此种行为还可能对他人的信息财产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惩罚规则来应对各种情形。若帮信罪给受害者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犯罪嫌疑人将有义务进行赔偿。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受害者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物质损害,他们便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害者已经不幸离世或完全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其法定代理人与近亲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涉及到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确实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即使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并不妨碍受害者继续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若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则可以通过该途径解决;反之,若不满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或者当事人不愿选择此种方式,他们仍可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若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那么民事案件的审理将会暂时停止,直至刑事案件审结之后,方可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涉嫌帮信罪去哪自首
关于涉嫌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罪”),当事人可选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自身的罪行。如若在犯有帮信罪期间存在自首情节,同时具备立功表现并且积极偿还所涉赃款等良好情况时,可让此类案件获得受理方适度考虑不起诉待遇,亦或是减轻相应处罚。对于帮信罪的判罚标准来说,普通情况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然而,实际判刑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帮信行为的案件,仅当情节严重时,才将其判定为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如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
(1)互联网上为三名以上对象提供过帮助服务;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3)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4)曾于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面临行政处罚,如今再次犯此三种罪行;
(5)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涉案人员涉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违法行径严重破坏信息安全领域的正常秩序,触犯刑法规定将面临严厉惩处。若由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而言,当其合法权益遭受实际侵害之际,依法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若受害人不幸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亦可代为行使相关权利。若涉及到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害,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启动公诉程序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刑事责任是否已经确定,受害人都有权利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可以选择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反之,也可以选择单独进行民事诉讼,但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之后方可继续进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