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加重犯与情形加重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
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较为普遍常见之重大犯罪加重情形涵盖如下方面:
首先是,通过劫持飞机等方式,导致他人生命遭受严重威胁或丧失,属于此类的严重情节;
其次是,蓄意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
再者,在性侵犯过程中,因行为过于恶劣,造成受害女性身心受创,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
然后是,针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例如非法拘禁,造成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或丧失;接着是,针对儿童和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如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人口贩卖活动等,最终导致相关人员重伤甚至死亡;
最后是,对婚恋自由进行严重干涉,形成恶意束缚,让对方在这种压力下无法生存,甚至导致自杀,此外还有长期虐待他人而导致其身心受创,甚至丧命。与此同时,还需注意的是,诸如抢劫、非法行医等人为活动,如果因行为不当导致他人死亡,也会成为重大犯罪加重情形中的一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在以下几个层面有所区分:(一)构成要件性质。除了上述四项要件因素外,犯罪者的身份条件、实施犯罪的手段方法、作案时间、作案场所,甚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等等,均可作为需要加重定刑的情节要素来考量。因此,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情况是具有特定性的;然而,加重情节中的具体情形则并无明显的专属特征。(二)罪数认定标准。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构成状况。2、结果加重犯引发的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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