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告知证人相关事项。当有必要证实观点时,参与诉讼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允许证人出庭提供证据。
(二)确认证人资格并明确法律责任和证人承诺。法庭会先核实证人的资料,年满18岁的成年人需要出示有效证件。
(三)证人阐述已知事实、旁听者质询和法庭补充提问。在证人签署保证书后,即开始揭示其目睹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质询环节中,证人需解答来自各方的疑问。
(四)证人离场。在回复所有问询后,法官会再次询问证人是否有未表达的意见,若有,法官将依据证词内容恢复其出庭作证的状态;否则,法官只会声明证人行权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席法庭提供证词需依照如下严谨且有序的步骤进行操作:首先,应由案件的被告或者原告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并详尽地通知证人关于庭审时应遵循的规定;接下来,法庭将会对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身份以及具备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核实,明确证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法庭也会要求证人在司法文书上签字确认,以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随后,证人将有机会站在证言席上陈述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事实,同时需接受到场旁听人员对于所述内容的询问及法庭对某些细节问题提出的追加提问;待证人结束庭上发言之后,即可离场。然而,即便证人已经离开了现场,但如果他/她仍然存有尚未向陪审团或法官表达的观点或看法,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再次邀请该证人回到法庭,以便其能够继续提供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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