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下无财产死了欠款还用还吗?
倘若确实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财产,那么便无需承担起偿还款项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某人离世之后,应当由他们的继承人按照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实际价值来向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类税收以及债务进行支付清算。若超过了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若有继承人愿意自愿进行偿还,这种情况并不在上述限制之内。反之,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负有任何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在他们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继承,鉴于此,那就不可能再有任何遗产尚待处理,因此也不会产生需偿还的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名下无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吗
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应采取中止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法暂时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行动,待其具备清偿债务能力之后,再启动复行执行程序。
然而,若被执行人始终无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法院有权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从而使该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告一段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经过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或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最终获得院长批准方可生效。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可随时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且无需受制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不必承担任何债务责任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必须用于支付税务以及债务,但是所涉及的范围仅仅局限于遗产本身的价值。对于超过这一价值的部分,如果继承人愿意主动进行偿还的话,那么就不在此限制之内。而如果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就无需再承担任何债务清偿的义务。当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时,也就无需去处理遗产和债务方面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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