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哪些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责任:在代表法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时,一旦其被选为法人的代表者,他的自然人人格将被法人吸收,因此,其在以法人代表身份进行各种民事行为中所产生的责任均应由法人负责。
然而,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个人实施了与其职务无直接关联性的民事行为且该行为需承担责任,那么这部分责任须自行承担。
另外,如法人代表在行使其代表权时有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行为并且存在过错,则需要为此类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如何产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及副主席须由全体监事投票赞成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方可当选。在行使职权时,他们需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的例行会议。通常情况下,会议将由主席负责召集与主持;
然而若主席无法履行此项职责,则将由副主席代为执行;倘若连副主席也无法承担这一责任,那么将有超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选一位监事来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鉴于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代表的特殊地位和职能,在其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责任原则上应由法人机构来负担。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此过程中的行为与职务职责无关并且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时,则应当由他本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倘若法定代表人在行使代表权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或者存在明显过失,那么他还必须对这类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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