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经过官方公正认证过的附加协议离婚条件下的财产分配方案,无疑在性质上被视为一种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双方签名确认的那刻起,该协议便宣告成立;而当协议离婚手续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它才会正式生效。虽然公证的主要功能是对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以证明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但是,这并不影响修改协议的原有的生效条件。假如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倘若双方未能顺利地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走法律途径协议离婚未果,他们同样需要根据协议中所列明的条款进行履约,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既然当事人已经清楚明确地在协议中表示,即使协议离婚无法实现,他们仍然必须严格依据原定的约定内容去履行。那么,在日后的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个意愿表述,在做出具体裁判裁决时,就应完全按照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有法律规定吗
1.所附加的条件须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并以明确条款形式纳入合同之中。
2.该条件应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客观事实。
3.所附加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约束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声明。
4.所附加的条件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对合同的法律效力附加相应条件,从而形成附条件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经由政府部门合法认证认可的附加条款离婚条件下所制定的财产分配策略,实则属于一种带有执行条件的法律契约。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即宣告成立,待办理完离婚相关手续之后方能正式生效。尽管公证程序能够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地反映出双方的意愿,然而这并不影响到原有的执行条件。倘若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即便最终未能达成离婚协议,仍然按照先前的协议进行履行,那么法院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在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时依照协议内容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