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索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医疗费用、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陪护人员的工资补偿、特殊的营养补助以及患者住院期间的标准伙食补贴、因伤情必须产生的交通费用及合理住宿需求等等。若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受害方或相关权益受损方经过鉴定机构确认其存在伤残等级,那么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残废补偿金以及对身心健康造成的精神创伤的抚慰金,同时还需要准备专门用于辅助残疾人日常生活的器具及其所需的保养费,以及为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提供日常生活的必要照护和经济支持。在索赔过程中,应首先由负责提供强制性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额度进行赔偿;假如在保险金额范围以外的部分仍需处理,接下来就轮到这起事故的肇事方负责赔偿。对于已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人来说,他们可以先让肇事方进行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全责医药费协商赔偿可以吗
关于车祸中的医药费用支付事宜,根据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设定强制性的规定。当责任方属于全责时,他们无需履行垫付义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责任人独自承担。而若肇事者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他们是有权利预先垫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然后在明确事故责任归属之后,进行合理赔偿。不过,这并不代表肇事者必须负担医疗费用,而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若肇事者未按照前述方法垫付,可以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自行设法先行垫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是申请使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重大事故中,涉及到的主要索赔内容包括:医疗治疗费用、员工因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薪资损失、家属陪同护理的劳务薪资、因身体康复需要而产生的营养补给费用、住院期间的膳食补贴、往返医院与住所之间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等。如果受害者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后被判定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残疾,那么还将面临残废补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器具费用等方面的额外支出。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他们同样需要得到相应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援助。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如有超出部分则由肇事方负责承担。对于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选择先让肇事方先行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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