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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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账户余额达到一定额度,缴存时间累计满一年,无未偿公积金贷款,房产证需注明双方姓名,提交婚姻证明,单位支付公积金则须有独立账户,且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夫妻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夫妻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若夫妻双方欲同时申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诸多条件:

1.夫妇双方须均已依法参加并缴纳公积金,且在其各自的公积金账户存储已达到一定的额度;

2.收缴公积金时间累计需超过1周年;

3.于申请之日起,双方皆无需承担尚未偿付之公积金贷款责任;

4.拟通过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必须明确标示出夫妻双方的姓名;

5.夫妇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提交婚姻证明文件;

6.如工作单位为借款方支付了公积金,则借款方将拥有独立的公积金账户;

7.无正在偿还中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夫妻公积金提取可以改成单人提取吗

职工在婚后为了购置房产或者对已有的居住房屋进行维修和扩建而需要动用其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资金时,的确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提取操作的。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夫妇两人同时采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措施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夫妇二人必须已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

第二,夫妇二人所申请的住房贷款应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交叉或重叠现象,否则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需要我们特别强调:在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必须提供与购房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若夫妇二人各自拥有一处房产,那么他们便可以分别提取各自公积金账户中的购房款项;然而,如果夫妇二人是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他们就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明确该房产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夫妇二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两人各自拥有并缴纳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需要累积到一定标准;缴存时长需满一整年后方可开始申请流程;不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公积金贷款项目;用于申请贷款房产证记载其共有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同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对于由雇主承担支出的公积金,申请人需保证该账户具有独立性,且目前没有其他正在偿付中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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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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